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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及2起普通刑事案件

时间: 来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办公室 浏览:

  6月24日,玉树市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扫黑除恶“六清”行动,对3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及2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5起案件共涉及被告人37人。

  案例一:多杰仁青等十一人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恶势力集团犯罪)

  以被告人多某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购西仁青多某、尼某某某、才仁多某、才仁旦某为主要成员、被告人扎某某某、购西仁增达某、代某、江某某某、朋某某某为组织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威胁、胁迫等暴力手段,强迫商户与餐具消毒公司签订合同,接受消毒公司服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各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玉树市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各被告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25000元。依法追缴1409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白玛才仁等四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一案(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白某某某、多某某某、才某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限制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暴力、威胁、殴打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属恶势力犯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丁某属非法拘禁罪的共犯,以共犯论处。被告人多某某某、丁某具有前科劣迹,量刑时酌定从重考虑。

  玉树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各被告人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款280000元并返还被害人。

  案例三:才仁文索等四人寻衅滋事罪一案(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才仁某某、旦某某某、阿某、才旦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不服从村社管理,对抗基层政权,前后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玉树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各被告人五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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