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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时间: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李增平 浏览:

  12月7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建设“美丽中国”战略的具体实践,是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城镇样板的制度创新,对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完善我省城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城镇品质,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控制作用,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条例》明确了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的编制程序、编制要求,规定要建立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标准和不同区域城镇风貌指引,明确了城镇风貌管理要求。

  《条例》还从生态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水资源保护、土壤保护、大气保护、绿色产业、婴幼儿照护、养老服务、社会治理、社会资本投入、人才引进、对口援建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镇体检制度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等城镇公共安全防控和防灾减灾体系,推进事故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城镇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条例先行先试,用法治力量引领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实际,体现了特色立法要求,是一部创制性、引领性、促进性立法。

责任编辑: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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