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全面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时间:2021-11-03 14:23 来源:市政府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地和建设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地和建设秩序。

  二、凡未经自然资源、住建、林草、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属违法用地;凡未经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建设、或未按批准方案实施建设(含翻、改、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均属违法建设,具体为:

  1、未经批准,私自占地建厂、盖房、硬化地面、堆放物料等一切改变土地现状的行为;

  2、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让、出租、抵押、划拨等形式处分土地,占有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3、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分配宅基地或村(牧)民擅自占有集体或国有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

  4、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5、未经依法批准,以乡村振兴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

  6、私自转让、倒卖宅基地的行为;

  7、未按照批准的限高要求,私自对自建房进行超高建设的行为;

  8、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在本通告下发后,全市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纠正违法行为。对在7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追究法律责任;对限期拒不拆除或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筑、拒不退还非法占地、拒不恢复土地原状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追偿拆除费用,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凡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住建、自然资源、水利、林草、农牧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农牧、林草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于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严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转让或非法购买国有、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举报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

  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电话:
市纪委监委:8822003;市自然资源局:8827651;市住建局:883352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8822125;市农牧局:8822013;市林草局:8816363。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树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