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法制大队开展“保护自己勇敢说不”防校园欺凌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时间:2024-03-30 11:51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消息 浏览:次    
  幼儿园是孩子们快乐成长的地方,校园安全牵动着老师和家长的心。为进一步规范幼儿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建设平安和谐幼儿园,3月29日下午,玉树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前往玉树市第一幼儿园开展了以“保护自己勇敢说不”防校园欺凌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伊始,法制大队民警通过PPT展示,围绕着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带来的伤害、如何对待校园欺凌等几个方面向小朋友们进行了讲解。宣讲中,有趣的画面、生动的讲解使小朋友们全神贯注。民警还为小朋友们播放了反校园欺凌动画片,其中的案例故事也让小朋友们置身其中,使得校园反欺凌安全教育效果更加深入。在交流互动中,小朋友们踊跃发言,表达了对校园欺凌的认识,被校园欺凌时应当采取怎样的自救方式。

  最后,民警与小朋友们一同总结到:同学之间应当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法律延伸】《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责任编辑: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