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玉树市首例涉恶案件

时间:2019-12-24 13:52 来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    

  2019年12月23日,玉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更某某某等6名被告人被控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此案是玉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的首例涉恶案件。玉树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代表及被告人家属等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更某某某纠集索某某某、才仁巴某、才仁多某、巴某、尕某某某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更某某某为主犯,被告人索某某某、才仁巴某、才仁多某、巴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玉树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多次对该案案情进行探讨,确定案件定性,并制定了庭审保障预案,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充分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张弛有度,即彰显对涉黑涉恶案件打击力度,又确保按照法定程序查清每起犯罪事实,体现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玉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更某某某纠集索某某某、才仁巴某、才仁多某、巴某、尕某某某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及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尕某某某与其他五名被告人共同实施参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尕某某某的参与程度,故对其以共犯论处,但对其定性以及参与的犯罪事实,以个案定罪量刑,其不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更某某某、索某某某、才仁巴某、才仁多某、巴某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犯罪构成要件,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六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一贯表现、认罪悔罪等情况,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玉树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更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索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才仁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才仁多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尕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该案的审结,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展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阶段性成果,彰显了玉树市法院“亮利剑、扬正气”的决心,起到了“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下一步,玉树市法院将进一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继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提升扫黑除恶专项审判质效;持续加大案件“打财断血”力度;增强“打伞破网”的精度,与公安、检察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强化线索移送,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确保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同步跟进,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重要政治任务。

责任编辑:金石